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领域碳达峰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建筑领域碳达峰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9日
武汉市建筑领域碳达峰专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3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23〕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24〕7号),推进武汉市建筑领域碳排放达峰工作,建立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践行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加快构建建筑领域新发展格局,推动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绿色发展优势,按照系统谋划、政府引导、科技支撑、协同推进的原则,以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为引领,以提升建筑品质为主线,以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为基础,全面提高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确保我市建筑领域如期实现碳达峰。
二、主要目标
2030年前,全市建筑领域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和碳排放总量与强度双控制度体系系统基本建立;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筑用能结构和方式更加优化,可再生能源应用更加充分;建设方式更加绿色低碳,建筑品质和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
——建筑节能。到2025年,新建建筑100%执行72%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始推行75%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到2030年,规模推广75%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居住建筑本体节能率达到75%,新建公共建筑本体节能率达到78%,建筑能耗在2020年基础上分别下降20%和30%。
——绿色建筑。推进绿色建筑量质提升,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到2030年,星级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40%以上。
——可再生能源应用。实现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其他类型新建公共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40%,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到2030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10%。
——建筑终端电气化。引导建筑供暖、生活热水、炊事等向电气化发展,提高建筑终端电气化水平。到2025年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到2030年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70%,推动开展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比例达到20%以上。
——新型建筑工业化。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到2025年,数字化设计、智能化施工、工业化建造和智慧化运维等智能建造产业生态基本建立,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到2030年,形成智能建造政策体系、产业体系、标准体系、评价体系,装配式建造方式在新建建筑和桥梁道路中得到普遍应用。
——既有建筑改造。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能效诊断,制定既有建筑年度改造计划。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部分的能效应达到现行标准或整体能效提升20%,公共建筑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
——绿色建材。发挥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绿色建材引领作用,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到2025年,预拌混凝土应用率达到100%,预拌砂浆应用率达到95%,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50%以上;到2030年,绿色建材在新建建筑中得到普遍应用。
——碳排控制。到2025年,居住建筑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3kgCO2/(m2.a),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7kgCO2/(m2.a);到2030年,居住建筑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4kgCO2/(m2.a),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13kgCO2/(m2.a)。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建筑能效水平提升
1.优化城市结构和布局。积极开展绿色低碳城市建设,增强城市气候韧性,推动组团式发展和产城融合,推进绿色低碳社区创建行动。加强生态廊道、景观视廊、通风廊道、滨水空间和城市绿道统筹布局,优化建筑群体空间和建筑布局,推进小区复层绿化和建筑立体绿化,推动城市降温行动。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新城区合理控制职住比例。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园林林业局)
2.提高建筑节能降碳设计标准。全面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42/T 559)。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建立适宜的超低能耗建筑技术体系并推广建设,推动低碳和近零碳建筑规模化发展。(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3.提高建筑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能效。提高建筑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能效,加快变配电、电梯、空调、照明、用电器具等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鼓励淘汰低效落后用能系统和设备。到2030年公共建筑机电系统的总体能效在现有水平上提高20%。(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4.强化建筑建设过程监管。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闭合式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监管,将碳排放双控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内容。未按相关规定通过节能和碳排放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强化年运行能耗1000吨标准煤(或电耗500万千瓦时)及以上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核查。强化各方主体的建筑节能质量管理和实施过程的监督责任。(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
5.全面加强建筑运行管理。加强建筑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和能耗信息公示制度,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碳排放核查工作,同步设计、安装能耗和碳排计量装置。科学制定能耗和碳排放限额基准,明确高耗能高排放建筑改造要求,依法开展建筑冬夏室内温度控制、用能设备和系统运行等情况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二)高质量发展绿色建筑
1.推进绿色建筑提质增效。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立项审查,强化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维管理。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按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的要求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应按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的要求建设,超高层建筑应按绿色建筑三星级的要求建设。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星级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定期予以公示。(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提升居住建筑绿色品质。合理确定住宅朝向、窗墙比和体形系数,鼓励大开间、小进深,充分利用日照和自然通风。推行灵活可变的居住空间设计和新建住宅全装修交付使用,建立健全“好房子”评价标准。推进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住宅绿色性能和相关质量指标,引导购房者科学合理使用。(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三)实施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
1.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结合城市更新和城市体检,开展城镇既有建筑摸底调查,建立建筑数据库和改造项目储备库。合理确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路径,因地制宜增设遮阳设施,提高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关键用能设备能效等级。统筹推动公共建筑能效提升、老旧小区节能改造,推动公共机构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实施绿色节能改造。(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建立绿色节能改造市场机制。推动建筑碳排量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衔接。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费用托管等模式,推进政府、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改造资金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机制的建立。(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1.大力推广太阳能系统。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有热水需求住宅建筑和宾馆、医院、公寓、宿舍、康养、托幼等建筑,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相耦合的热水系统。新建公共机构、工业厂房和其他公共建筑屋顶应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推动城镇既有公共建筑、厂房、院落空地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既有居住建筑加装太阳能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推进可再生能源多元化协同发展。推动热电联产和工业余热、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与传统能源相结合的多元化低碳能源利用。着力推进武汉新城、长江新区、中法生态新城、二七滨江商务区、四新方岛金茂智慧科学城、青山滨江商务区、东湖高新硅谷小镇等重点园区建筑能源系统规划,促进可再生能源多元化利用和高质量发展。(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3.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质量。可再生能源系统应与新建建筑工程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加强应用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后评价,推进中深层地热资源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加快关键技术及储能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科创局)
(五)积极推进绿色低碳建造
1.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着力推广装配式建筑,重点区域符合条件的新建建筑,其它区域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均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应优先采用钢结构。加快江夏区、新洲区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园区创建,培育一批具有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实力的龙头企业。推广标准化设计、提高部品部件通用性。发布PC构件综合信息和价格,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经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推进绿色智能建造。加强绿色建造全过程管理。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和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师负责制。构建先进适用的建筑工业化及智能建造标准体系和创新体系,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全过程应用,促进工程建造与数字化技术深度融合,建立智能建造全产业生态链。推广建筑材料工厂化精准加工、精细化管理,到2030年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损耗率比2020年下降20%。到2030年,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经信局、市城管执法委)
3.加大绿色建材应用。大力推广绿色建材,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应使用绿色建材,到2025年全市各类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50%。到2030年星级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材。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到2025年,建筑垃圾总体资源化率不低于70%。(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经信局、市城管执法委)
(六)加快推进建筑用能电气化
1.逐步提升建筑电气化率。建立以电力消费为主的能源消费体系,引导建筑供暖、生活热水、蒸汽、炊事等向电气化发展。推广热泵热水器、高效电炉灶、热泵供热系统等替代燃气产品。积极推动新建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供电公司)
2.加强建筑电力设施建设。推动智能微电网、光储直柔新型建筑电力系统建设,推动蓄冷蓄热、负荷灵活调节、区域建筑能源协同、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在满足用电需求的前提下,合理调配用电负荷,推动建筑群整体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和调峰。(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供电公司、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七)推进绿色低碳乡村建设
1.积极引导节能绿色农房建设。按照农民自愿、因地制宜、一户一策原则推进绿色低碳农房建设,到2030年建成一批绿色农房,鼓励建设星级绿色农房和零碳农房。有序开展既有农房节能改造,对房屋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进行菜单式微改造。鼓励就地取材,选用装配式钢结构、木结构等建造方式,推广使用绿色建材。(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推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推进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解决农房供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大力推动农房屋顶、院落空地、农业设施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推动农房炊事、供暖、照明、热水等用能电气化。充分利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提供生活热水,鼓励使用太阳能灶等设备。(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八)建立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
1.建立建筑领域碳排放管理制度。将建筑领域碳排放强度及相关要求纳入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逐步建立碳排放碳中和评价考核制度。将建筑碳排放分析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内容,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开展碳排放常态化监控工作。推动构建建筑项目碳标识认证制度。(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2.合理确定建筑领域碳排放指标。依托国家、省、市碳排核算规则、评价方法等系列标准和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巩固提升建筑领域碳排计量、统计、监测能力。研究制定不同建筑类型碳排强度标准和评价标准,将碳排强度纳入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研究制定近零碳建筑设计标准、验收标准和评价标准,逐步将建筑领域碳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碳达峰碳中和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模式。以绿色节能低碳为目标,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共建共享发展模式。充分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和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搭建全市建筑碳排放智慧管理平台,加快建筑领域数字化转型。大力发展绿色低碳服务产业,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推进绿电交易、推行碳排放交易。(责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健全完善激励支持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绿色低碳建筑发展的财税政策,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应在年度专项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对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予以扶持和奖励。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资绿色低碳重大建设项目、绿色低碳科技研发及产业化示范。建立健全政府绿色建材采购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科创局)
(三)积极发展绿色金融保险。建立绿色建筑预评价信息政银共享机制,鼓励和引导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主体提供全链条和全生命期金融服务。探索推广绿色低碳建筑性能责任保险,充分发挥绿色保险的风险保障和增信作用,确保融资项目满足绿色建筑评价要求。对“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信贷”融资模式的项目和主体,鼓励银行采取“绿色通道”模式受理贷款审批,运用“鄂绿通”等政策工具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为城市更新和建筑低碳转型发展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二星级以上(含二星级)绿色商品住宅的,最高贷款额度在基准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10%。(责任部门:市委金融办、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四)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发展。建立政产学研金服用相结合的低碳技术创新体系,构建适应于气候特征和使用需要的超低能耗和低碳建筑技术体系,推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培育的协同发展。推动高水平创新团队和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鼓励支持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金融机构等力量,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科创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委金融办)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系统推进全市建筑领域碳排放达峰工作。各区、各部门应依据管理职责及任务分工表(详见附录),细化分解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强化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并在推进过程中及时优化有关任务举措,补齐短板。
(二)加强考核评估,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各部门应明确一把手负责制,亲自抓各项任务和碳排放双控指标任务的落实,把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区、各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同时,健全评估通报、整改督办等工作机制,建立年底绩效考核及约谈问责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三)加强培训宣传,引导公众参与
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建筑领域干部培训重要内容,以业务培训、比赛竞赛、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管理、规划、科研、设计、施工、运行等相关单位和企业人才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学会、协会、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倡导和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节能降碳行动,提高社会各界对绿色低碳发展的认识。加大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形成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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