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评效能,我部选取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在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要求,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产业园区》,探索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的技术方法和工作路径,推动形成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环境管理的机制,助力区域产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通过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经验,为碳排放评价纳入环评体系提供工作基础。
二、试点对象
具备碳排放评价工作基础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优先选择涉及碳排放重点行业或正在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产业园区。试点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见附件1。
三、工作任务
(一)探索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的技术方法
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产业园区》的基础上,结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要点(见附件2),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探索开展不同行业、区域尺度上碳排放评价的技术方法,包括碳排放现状核算方法研究、碳排放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碳排放源识别与监控方法、低碳排放与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方法等方面。
(二)完善将碳排放评价纳入规划环评的环境管理机制
结合碳排放评价结果,进一步衔接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内容,细化考虑气候变化因素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区域建设项目准入、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执法检查等环境管理提供基础。
(三)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经验
通过试点工作,重点从碳排放评价技术方法、减污降碳协同治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的规划优化调整方式和环境管理机制等方面总结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为碳排放评价纳入环评体系提供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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