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三农”工作重要论述,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落实建设农业强国、保障“粮食安全”、守住耕地红线、推动种业振兴等重大部署,加强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培育现代农业服务业新体系等工作要求,促进“科技链、产业链、民生供应链、质量监管链、资金链”五链融合,实现现代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一、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级

(一)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生物育种、新型绿色农业投入品、农机装备及食品装备、精准营养与功能性食品、数字农业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经国家、省批准立项的项目,最高按中央、省财政1︰1的比例予以配套资助;对经市农业产业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高水平前沿基础研究、“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突破性新品种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50%,最高300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建设高水平创新载体。

支持国(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合作在深设立农业科技研发机构,并按照我市相关政策给予支持。支持在农业科技领域建设新型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创新载体,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载体分别按我市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应用。

支持建设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共享、技术服务、检验检测、人才培训等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40%给予不超过4000万元资助。支持农作物及畜禽新品种、食品装备、精准营养与功能性食品、数字农业、新型绿色农业投入品等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对研制企业销售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农业装备产品,按我市现行相关政策标准给予奖励。加强精准营养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对首次获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创建农业推广服务站点,每个建设项目审定总投入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提高现代农业发展质量

(四)壮大市场主体。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7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年度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中小微现代农业企业扩大市场规模,按我市现行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资助。支持现代农业领域“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在深圳设立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按我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对我市产业生态主导型农业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引进其上下游企业,每引进一家且该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并实际到位的,给予100万元招商奖励。单个产业生态主导型农业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五)培育农业新型业态。

集聚现代种业资源。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对认定的种质资源库,按照审定项目总投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监测合格的种质资源库,每年给予10万元的资助。对种业企业建设的品种试验、质量检验测试及农作物制(繁)种及种畜禽良种、快速育种人工气候室等设施设备,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4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对自主开展商业化育种,获得原始品种和实质性派生品种自主知识产权并应用转化的成果,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4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助。支持企业在市内外建立核心育种场、保种场、扩繁及制种基地,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4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经认定国家级、省级的畜禽核心育种场、保种场、扩繁基地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选国家种业阵型企业、获得“育繁推一体化”资质的种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省级审定的主农作物新品种,单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每个奖励100万元,列入省地方品种名录的畜禽品种每个奖励50万元;对通过国家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登记的杂交种和常规种,单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单项给予10万元奖励。

加快预制菜产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省级预制菜奖项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打造都市现代农业样板。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或“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1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研制企业进行微农业设施设备技术研发应用。对设施农业建设项目,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支持数字化农业技术发展。支持企业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农产品生产、销售全链条全场景的应用与创新,打造种植业信息化、畜牧业智能化、种业数字化、新业态多元化、质量安全管控全程化的新型技术方案,按审定项目总投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

支持在市内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对国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以“先建后补、分期补助”的方式分别给予不超1亿元、5000万元的资助,资助比例不超过审定自身投入的35%。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另有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巩固民生供应全链保障

(七)升级农产品供应体系。

对企业在我市开展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生产、加工所进行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按每年综合考评得分情况给予基地不超过8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八)优化销售物流体系。

支持开发建设田头冷库、屠宰场冷库等新型农产品仓储设施以及肉品批发市场、冷链物流中转中心、集散配送中心、现代农产品交易中心、农贸市场(冷鲜肉销售配套设备设施)等基础设施,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九)提升市场保供能力。

支持在特殊时期保障本市蔬菜、生猪等农产品供应及物流配送,对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给予补贴。强化农业保险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传统种养殖险种及地方特色、创新涉农险种,按我市相关标准给予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建设耐储蔬菜等农产品战略物资储备基地,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质量安全全程管理

(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的,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对相关单位加入政府的农产品可追溯平台所发生的必要费用,按审定项目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贴。支持“圳品”及“粤字号”培育和品牌推广,对产品申报并获评“圳品”或“粤字号”等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产品品牌企业,单项给予2万元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一)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

对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强制销毁、犬猫类狂犬病疫苗注射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按国家、省、市政策文件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年。加强红火蚁等农作物重大病虫疫病防控及疫情监测预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保障粮食生产和安全。

强化耕地建设、利用、管护水平。对水稻种植补贴1000元/亩/造,其他粮食、大豆等油料作物种植补贴500元/亩/造。对撂荒耕地复耕的经营主体,按实际复耕面积给予每亩不超过4000元补贴。对永久基本农田维护项目、高标准农田维护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改造提升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标准予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

五、强化产业资源要素支撑

(十三)增强人才集聚效应。

对现代农业与食品领域的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或研究生院在深圳办学的,按现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团队带获奖项目落地深圳的,按审定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获得国家部委、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团队带获奖项目落地深圳的,按审定项目总投资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800万元资助。建立健全促进农业人才集聚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对现代农业与食品领域人才落户深圳的,具体措施按我市人才政策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教育局)

(十四)深化行业交流合作。

由国家部委、省市政府支持举办的农业领域高端会议论坛,按我市现行论坛展会相关规定给予资助。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本市农业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按现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十五)强化财政金融支撑。

提升农产品供应链金融支持能力,支持银行、保险、征信、担保等机构为现代农业企业提供综合金融、供应链融资结算、授信管理、农业保险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按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90%给予贴息,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菜篮子基地,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每个主体每年补助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六、附则

(十六)本措施适用于深圳市涉农主体开展农业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农产品稳产保供、质量安全保障等农业相关领域的项目。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十七)申报单位在资金项目申报时禁止虚报、骗取财政资金,禁止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助资金。

(十八)本措施自2023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对本措施施行前符合《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2号)资助条件但未资助的农业项目,按原办法及其操作规程执行。各项政策具体操作规程由市农业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由市农业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以信息化手段加强资金管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政策可进行相应调整。

(十九)现代农业所包含的渔业领域扶持措施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